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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维与衡水成林橡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周维。被告衡水成林橡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周维与被告衡水成林橡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周维起诉的被告衡水成林橡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