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中法民一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世庭与珠海市横琴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世庭;珠海市横琴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民一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世庭,男。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委托代理人:易桂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横琴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梅。李世庭与珠海市横琴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香民一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22日,李世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李世庭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一直在年检(最后一次年检是2010年6月25日),公司及其投资公司(珠海市天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也在正常的运作当中,2010年5月10日珠海市天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翠轩山庄的使用权成功转让给珠海太方投资有限公司,这些项目全部由申请人等十几员工在办理。原审法院所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一审判决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欠申请人的工资的具体数额进行确认,2010年7月17日被申请人确认了其欠申请人工资为1844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当予以再审。故申请人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对上述1642号案件予以再审。被申请人天发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再审人李世庭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天发公司一直在年检。2、2010年7月17日天发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确认该公司欠李世庭劳动工资,时间由2004年10月至2008年6月,合计3年9个月,每月工资4290元,合计总金额184470元。天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梅在该欠条上签名确认。3、2009年12月天发公司出具的《借条》,确认该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向李世庭借款人民币9000元,还款时间定于2010年10月30日前。欠条和借条拟证明天发公司欠款的事实。3、天发公司管理人员名单。拟证明李世庭是天发公司的员工。4、翠轩山庄房产项目相关资料,拟证明李世庭等人一直为天发公司及其投资公司将翠轩山庄项目成功专给珠海市太方投资有限公司的事宜而工作。本院经复查,虽然天发公司多次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李世庭相关费用,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应当予以确认,但直至申请再审人李世庭对该案申请再审之时,天发公司均对该债权债务予以认可,双方本可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对方负责,完全不必引发诉讼。而从申请再审人李世庭提出诉讼并且申请再审的原因来看,天发公司的关联公司珠海市天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翠轩山庄房产项目在本案诉讼前已经成功转让,可能使天发公司获得相关的权益,申请再审人李世庭欲通过本案诉讼的结果直接参与该房产项目转让后的权益分配。正是由于申请再审人带着这样的目的提起诉讼,本案所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则足以导致合理怀疑。因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李世庭在将近四年的时间内分文不取提供劳务反而出借款项给天发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正常情形,亦不符合常情常理;其次,申请人李世庭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天发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出具的《欠条》,确认天发公司欠李世庭工资、借款、杂费未报,总金额365896.66元。李世庭在其起诉意见中已明确其劳动工资为198000元,与其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天发公司于2010年7月17日出具的《工资欠条》所载明的金额并不相符,且在原审判决就劳动关系和债务真实性提出质疑之后,仍然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表原始财务凭证予以印证,亦不符合常理;再次,申请人李世庭提交的关于翠轩山庄项目相关资料也只能证明天发公司的关联公司珠海市天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该房产项目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就是李世庭等人为该项目的成功转让提供劳务,更何况在法律上该房产公司与天发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退一步讲,即便是李世庭等人为该项目的转让提供了劳务,也是为珠海市天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与天发公司无关。故申请人李世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天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欠付工资的事实,原审判决据此驳回李世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李世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世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海凤审 判 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陈永成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