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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被告杜某、被告XXX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宋某某,杜某,XXX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西安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金某,深圳市XX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杜某,男。被告XXX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被告杜某、被告XXX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我院已在相关案件中查明了其不侵权的事实,并已做出其胜诉的判决为由,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阮  思  宇审 判 员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