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许春子与金英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子,金英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69号原告许春子.委托代理人张东植,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英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子与被告金英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子于2011年2月23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国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