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荣崖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卢凤霞与王长茂、荣成市民政局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霞,王长茂,荣成市民政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荣崖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卢凤霞,女,汉族,1961年9月28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王长茂,男,住荣成市幸福北区。被告荣成市民政局。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卢凤霞与被告王长茂、荣成市民政局所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