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郁培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郁培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9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897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恒山路239号6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培珍,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郁培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郁培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