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月芬与戎依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芬,戎依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94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芬。被执行人:戎依媛。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54号王月芬诉戎依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月芬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戎依媛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月芬借款20000元及利息,尚应支付本院诉讼费32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