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于德奎与王立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奎,王立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于德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立坡,男,40岁左右,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奎与被告王立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奎撤回对被告王立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