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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于德奎与王立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奎,王立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于德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立坡,男,40岁左右,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奎与被告王立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奎撤回对被告王立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