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