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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