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彩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父母包办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嘴打架,因孩子当时年龄小怕受到伤害,现孩子已长大成人,双方矛盾加剧,经亲朋、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经人介绍认识,1979年10月登记结婚。于1985年5月5日生长子李某甲,1987年6月20日生女儿李某乙,1989年7月14日生次子李某丙,。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亦因琐事发生矛盾、偶尔打架。原告遂于2010年12月22日起诉法院,请求判今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依法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亦引起打架;但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也有一定感情,现孩子均已成人,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心,还是一个幸福之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