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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陆宁、第三人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陆宁,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法定代表人王鲁明,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万勇,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陆宁,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中段科华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张义正,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宁、第三人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英姿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