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陆宁、第三人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陆宁,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法定代表人王鲁明,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万勇,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陆宁,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中段科华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张义正,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宁、第三人四川省川大三XX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四川省世明国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英姿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