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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清宁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村民委会、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清宁;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村民委会;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韩清宁。委托代理人毕登科,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余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有华,任该村村长。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余家四组)。法定代表人陈智,任该组组长。原告韩清宁诉被告余家村委会及余家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国际港务区集装箱中心站征用余家村土地,按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自己仅能获得15%的补偿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4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分配方案是合法产生,按照分配方案不应支付,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办胡家村**村民,2006年3月与被告村组刘伟登记结婚,2007年12月育一子刘佳航,婚后原告即将户籍迁入余家**成为该村委会合法村民,2005年因铁路北环线和2008年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征地产生土地补偿款,因为小组经济独立核算,余家四组2010年7月与村委会、新合街办及村民代表、干部开会研究分配方案,经代表表决形成了余家四组征地分配方案,该方案以按地分配为原则一亩地四万元,1999年年底以后的新增人口、嫁入媳妇分配人均份额15%,即每人6000元,出生子女分配每人20000元,方案形成后由代表将各户应分款形成明细发到各户确认是否同意,若同意就以明细数额分配到户,余家四组74户中72户同意并签字领款,被告认为分配不公未领取分配款,2011年1月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会议记录、分配方案、户籍证明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余家四组依据的分配方案是经余家村村民委会及村组代表形成的,依该方案内容集中核实款项形成明细,并由各户确认发放分配款,全组74户中72户签字领取分配款,表明该分配方案绝大多数人已表示同意,故此余家四组以按地分配方案并无不当,原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请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韩清宁要求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征地补偿款40000元之诉讼请求。驳回韩清宁要求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4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其400元,下余400元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