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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1298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江南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傅红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科杰,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200011853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法定代表人:盛肇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美奂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94元,由原告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