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他人劝说,现已和好息讼并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 寿 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