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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执民字第839-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台州市永慧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台州市永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台黄执民字第83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市永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牟永正,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台黄商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月11日依法委托浙江银合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台州市永慧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前陈村工业区的厂房(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5)第009000**)。2011年1月28日,台州市黄岩达贝塑胶厂以最高价人民币333万元竞得上述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台州市永慧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前陈村工业区的厂房(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台州市黄岩达贝塑胶厂所有。原台州市永慧工贸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5)第009000**,通过拍卖转为买受人台州市黄岩达贝塑胶厂使用。 二、买受人台州市黄岩达贝塑胶厂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建雄 审 判 员  高宝德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叶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