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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邢巧铭诉被告苏永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巧铭,苏永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邢巧铭,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苏永航,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巧铭诉被告苏永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巧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吕秀君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鱼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