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德乾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某与房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某;房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湖德乾民初字第15号原告傅某(付某某。被告房某甲。原告傅某某某与被告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傅某某某、被告房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傅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房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房某乙。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判刑入狱,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被告房某甲辩称,对双方结婚以及生育女儿等事实某议。但对原告述称我犯故意伤害罪入狱有异议的。我是因赌博罪而入狱的,刑期较短,今年8月份就刑满释放了。只要原告能给我一次机会,我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对原告傅某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被告房某甲质证,被告无异议,再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经本院依法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并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傅某某某与被告房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2月24日生育女儿房某乙。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缺乏沟通等原因,引发夫妻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某与被告房某甲结婚至今已十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生育的女儿都即将某,故夫妻感情尚可。只是近年来,因夫妻性格差异、缺乏沟通等原因,引起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趋于淡薄。庭审中,原告虽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但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夫妻感情尚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今后能摈弃前嫌,互敬互爱,互相体谅,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某某某要求被告房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傅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玉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自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