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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桐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杭州××××开发有限公与胡某某、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杭州××××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扈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4日、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起诉称:2006年12月27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并由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至今未按约还款。现要求被告胡某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和2006年1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各1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2、贴现凭证2张、2009年9月17日起重机设备采购安装补充协议1份和2007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张,用以证明被告胡某某借款100万元至今未还。被告胡某某答辩称: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0万元是事实,由原告张某某汇入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我个人出具了1张借条。该借款100万元已由杭州××××开发有限公司归还了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胡某某答辩陈述是事实。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应支持利息请求。该借款已由公司归还,故担保法律关系也不存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民事诉状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张某某是无锡市开力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杭州××××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2、2007年6月29日银行承兑汇票2张、2007年9月3日电汇凭证1张、2008年1月23日进账单1张、2009年9月28日银行承兑汇票2张,用以证明杭州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已代被告胡某某归还借款100万元。本院依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调取的2006年12月27日个人业务凭证、业务委托书和现金缴款回单各1份,用以证明本案借贷关系。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7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并由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依法有效。被告胡某某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杭州××××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本案借款,故对其已还清本案借款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胡某某归还张某某借款100万元。二、胡某某给付张某某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465%计算的利息。三、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4元,减半收取8042元,由胡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杭州××××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0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