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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王慧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31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庄琴芬,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慧荣,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海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