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江阴市名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江阴市名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1号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负责人:胡晓敏,该经营部业主。申报人:江阴市名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江阴市迎宾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吴素萍,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阴市名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对汇票(汇票号码GA/0103803673、出票日期2010年9月27日、出票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旭光工夹具厂、收款人宁波瀚隆洁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桥城支行、背书人宁波瀚隆洁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或申报人江阴市名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