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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肖称发、潘英涛,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璐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璐及其辩护人肖称发、潘英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璐至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中心东区某号三楼阮某租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卸租房门锁锁扣后入室,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阮某发现。被告人张璐为抗拒抓捕,在租房内将阮某的双手无名指咬伤,但仍被阮某及群众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璐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也未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璐辩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肖称发、潘英涛辩护,被告人张璐在盗窃被抓的过程中咬伤被害人手指的行为,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的暴力程度,情节非常轻微,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璐至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中心东区某号三楼阮某租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卸租房门锁锁扣后入室,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阮某发现。被告人张璐为抗拒抓捕,在租房内将阮某的双手无名指咬伤,但仍被阮某及群众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被害人阮某伤势的照片,证明被害人阮某伤势的事实。2.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12月6日9时左右,其在自家的一楼扫地,听到阮某在叫他老婆石某,声音很急,感觉在打架似的。当时石某在后门没有听到,其就过去对石某说“你老公在叫你”,然后她就到他们租房里去了。两三分钟后,石某下来告诉其阮某在租房里抓住了一小偷,其就喊“抓小偷”,有很多路人听到后就跟其一起上了楼,看到阮某把小偷按倒在床上,阮某的手指被小偷咬伤了。3.证人石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12月6日9时左右,其在租房楼下,房东张某对其说“你老公在叫你,好像跟人在打架”。其就到了三楼租房,看到老公把一个男的按倒在床上,他说是小偷。其就跑到一楼对张某说租房里进了小偷,张某就喊“抓小偷”,路人听到后就和其等一起到了租房帮其老公一起抓住了小偷,其老公的两只手指被小偷咬伤了。4.被害人阮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0年12月6日8时40分左右,其从海南村菜场买完菜回来,到租房门口,见租房门锁锁扣被人搞坏了,其往里面看,见有个男子在其床边翻东西,其就进去用手抓住了那男子胸前的衣服。他说把他放了,跟其私了。其说其不会私了。他又说他老乡很多的,其没有理他,一直用手抓住他胸前的衣服不让他逃走,他就用嘴咬其抓他衣服的左手。左手指被他咬伤后,其就用右手抓他胸前衣服,然后他就咬其的右手指,其的右手指也被咬伤了。其用拳头朝他脸部打了一拳,并把他按倒在床上,一边按着一边喊其老婆,其老婆听到后就去叫了房东他们。5.被告人张璐的供述笔录,证明:2010年12月6日8时多的样子,其在杭州湾新区海南村闲逛,逛到一幢三层楼房时,看看周围没人,就从屋外楼梯走到了三楼,当时三楼没有人,其就起了偷东西的念头,然后到了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螺丝刀又回到那里。其用螺丝刀卸下门上锁扣的螺丝进入租房,其准备去床头找值钱的物品时,租房的门开了,进来一个男的,他看到其在偷东西就上来抓住其衣服,朝其脸部打了一拳,接着把其按倒在床上,然后他就喊抓贼。其怕其他人上来就用嘴咬他的手指,他就把手松开了,换另一只手抓住其衣服,其又用嘴去咬他的手指,但他没有松开,其就和他说让他把其放了,其和他私了,他没有同意。后来旁边的邻居来了,和他一起把其抓住了。6.慈溪市公安局甬公慈勘(2010)第12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照片说明),证明案发的现场、被破坏的门锁锁扣及租房内被翻动等情况。7.扣押物品清单(含照片),证明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已被杭州湾派出所扣押的事实。8.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2月6日9时许,杭州湾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即赶赴现场,将已被群众抓获的被告人张璐带至杭州湾派出所进行审查。9.被告人张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璐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以及辩护人肖称发、潘英涛称被告人张璐咬伤被害人手指行为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的暴力程度,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上述辩解均不符事实亦不符法律,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璐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也未取得财物,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供犯罪所用的螺丝刀一把(已随案移交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建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