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91号申请人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庙戴村。法定代表人:谢裕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7343138的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1月10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阿吽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豪康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