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徐某,西北国棉五厂退休职工。被告杨某,退休。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延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4年8月相识,××××年××月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再者性生活也不和谐,原告精神很痛苦。原告于2009年9月31曰从台湾返回西安至今巳一年多了,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其提交的答辩状表明三条意见:1、同意离婚;2、不接受任何其他附带条件;3、本人年事已高,举步维艰,不准备出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即到台湾与被告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由台湾返回西安居住至今。原告现以双方性格不合及分居已一年有余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答辩状、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双方对此无争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其150元,另150元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延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