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绍兴县亨宝德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建江、绍兴冈惠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高建江;绍兴县亨宝德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冈惠进出口有限公司;徐路生;陈海尧;陈校根;徐寿明;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亨宝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宝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冈惠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路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校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寿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上诉人高建江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亨宝德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冈惠进出口有限公司、徐路生、陈海尧、陈校根、徐寿明、陈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