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叶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中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