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苟玉林诉任亚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玉林,任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苟玉林,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任亚锋,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居民。苟玉林诉任亚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陇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苟玉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任亚锋已缴纳案件执行款6597.5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苟玉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