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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苟玉林诉任亚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玉林,任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苟玉林,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任亚锋,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居民。苟玉林诉任亚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陇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苟玉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任亚锋已缴纳案件执行款6597.5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苟玉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