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漪默打印:扈艳红校对:陈漪默2011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