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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钟伟志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286号民 事 裁 定 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5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某,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2月23日以已与被告陈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目的已达到,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无,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梁焕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