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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雍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雍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雍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雍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义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