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雍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雍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雍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雍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义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