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吕关金与楼洪亮、楼春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楼洪亮;吕关金;楼春芝;黄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洪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关金。原审被告:楼春芝。原审第三人:黄云霞。上诉人楼洪亮与被上诉人吕关金、原审被告楼春芝、原审第三人黄云霞因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楼洪亮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洪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