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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民初字第545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5457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某,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士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