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民初字第545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5457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某,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士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