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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龙溪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浙江龙××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浙江龙××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溪商初字第16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浙江龙××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竹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浙江龙××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宛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