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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雄国36岁汉族浙江省泰顺县岭北乡道均洋村白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雄国36岁汉族浙江省泰顺县岭北乡道均洋村白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1号机构代码:YA125032-0法定代表人:周斌被执行人:潘雄国36岁汉族浙江省泰顺县岭北乡道均洋村白岩身份证号码:330329197405170890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潘雄国(2011)台路执民字第441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雄国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5818.49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5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0261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罗永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