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影影与任松江、胜利油田中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影影,任松江,胜利油田中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崔影影。被告任松江。被告胜利油田中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202号。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址: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61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代表人李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影影与被告任松江、胜利油田中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影影以起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影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影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延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