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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保田与宁波威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田,宁波威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52号原告:周保田,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宁波威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企合浙甬总副字第005283),住所地:宁波北仑小港红联陈山。法定代表人:顾祖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田与被告宁波威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没有经过仲裁前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田撤回对被告宁波威科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保田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