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祥与任庆勇、聊城市吉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祥,任庆勇,聊城市吉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315号原告李洪祥,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任庆勇,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吉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店镇法定代表人董奇斌,经理上列原、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