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延利与闫孟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利,闫孟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王延利。委托代理人于麟。被告闫孟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利与被告闫孟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延利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晋姝萍审 判 员 姚娟萍人民陪审员 范广林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