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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沈某。原告吕某为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涛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起诉称:原告系再婚,2004年与被告沈某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9月14日生育女儿沈乙。由于被告懒惰,又动手殴打原告,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诉至贵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沈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800元/月。本院认为:本院(2010)甬鄞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0年6月2日生效,原告吕某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于2010年11月26日又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