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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乐安与张美秋、李洪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秋,王乐安,李洪忠,周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乐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宇。上诉人张美秋因与被上诉人王乐安、李洪忠、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