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宋国芬与宾馆那存乌日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芬,宾馆那存乌日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5454号原告宋国芬,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宾馆那存乌日图(曾用名:长岁),男,2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宋国芬诉被告那存乌日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志华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