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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5号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企合浙甬总副字第00484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松花江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朝勃,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84000010156)。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法定代表人:厉新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5号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企合浙甬总副字第00484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松花江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朝勃,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84000010156)。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法定代表人:厉新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严学军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