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商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庄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庄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98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庄某。被告:张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庄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起诉称:被告庄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庄某于2009年2月9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1万元,并由被告庄某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还款利率计算)。被告庄某答辩称:借款11万元属实,但本案所涉款项被告实际是向案外人蔡某某所借,且用于偿还赌球所欠债务,当时按蔡某某指示出具了借条。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原告也从未向其催讨过借款。至今被告已归还蔡某某大部分借款,尚欠2、3万元未还。被告张某书面答辩称:其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因被告庄某沉迷赌球,两被告实际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张某有正当工作,收入足以应付日常开支,且近年来家庭也无大额消费支出,因此该笔借款应为庄某个人债务,与张某无关。原告张某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温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庄某于2009年2月9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1万元的事实。被告庄某、张某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庄某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庄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9日,案外人蔡某某将11万元交付给被告庄某,并指示将借条出具给原告,被告庄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庄某将借条出具给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且原告又系该借条原件的持有人,故原告与被告庄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成立,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庄某关于实际出借人系案外人蔡某某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庄某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庄某在原告主张权利后,仍未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庄某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0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庄某虽辩称其已归还大部分借款,但其既未明确已归还数额,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庄某、张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庄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本案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以不知晓债务及本案借款用于被告庄某赌博等为由要求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某、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江流滔借款11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庄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叶华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