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韩京霞与肥乡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京霞;肥乡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102号申请人:韩京霞,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肥乡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肥乡县辛安镇乡白落堡路口309国道北侧。申请人韩京霞与被申请人肥乡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肥乡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XX**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肥乡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XX**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