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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执行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进寿、陈忠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寿,陈忠琛,吴苍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执行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寿,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忠琛,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吴苍焕,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张进寿与被执行人陈忠琛、吴苍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德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进寿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忠琛已偿还欠款22400元,申请执行人张进寿同意放弃对陈忠琛的其他申请执行债权。现申请执行人张进寿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德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赴闽审判员  陈千钟审判员  钟德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