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裁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盼盼与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盼盼;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郑盼盼,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薛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忠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伟,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仲案字(2010)第16号仲裁裁决书,201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郑盼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5日前按照新劳仲案字(2010)第1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过强制执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盼盼申请执行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新劳仲案字(2010)第1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2011)新执字第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