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赵某某,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55岁,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