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柯巡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栾甲与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栾甲;栾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柯巡商初字第27号原告:栾甲。被告:栾乙。原告栾甲与被告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许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栾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栾甲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紧张,向原告借钱,原告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及2010年5月13日借给被告10000元和5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栾乙未提供答辩,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0年5月29日前归还,后又于2010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被告借款,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到后以及经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栾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栾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栾甲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已减半),由被告栾乙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振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