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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艳梅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艳梅;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刘艳梅。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法定代表人刘永宁,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代表人刘军上。原告刘艳梅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艳梅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收取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5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