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4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山王晶一付书昌孙培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玉山王晶一付书昌孙培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沧仲裁字第1154号仲裁书,于2011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座落于沧州市交通大街嘉福苑小区4号楼1单元301室,证号:5008412,查封期内不准抵押、买卖过户,查封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智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