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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4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山王晶一付书昌孙培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玉山王晶一付书昌孙培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沧仲裁字第1154号仲裁书,于2011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座落于沧州市交通大街嘉福苑小区4号楼1单元301室,证号:5008412,查封期内不准抵押、买卖过户,查封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智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