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兰永民初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兰永民初字第017号原告蒋某,云山街道枣树村枣树218号。被告杨某,溪街道柳塘村。原告蒋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兰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月15日生下一子取名杨凯。2006年被告到机床厂做工,很少拿钱回家,原告只得在城租房谋生。2007年被告与同厂宿舍一女人相好,与原告来往更少。被告多次提到离婚,但无行动,且经常数月露面。2008年双方基本无往来,不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一直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对家中之事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蒋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婚内欠款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予以认定。对证据2,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暂无法作出认定。被告杨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做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凯,现随被告父母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将近8年的时间,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因琐事及经常不在一起而产生矛盾或隔阂,在共同生活中尚属正常,问题是产生矛盾后,如何化解矛盾。双方如能及时沟通,彼此信任,妥善处理各种关系,做到互敬互让和尊重,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9×××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沈明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霞 更多数据: